注意力評定量表(檢核表)

        注意力評定量表或稱檢核表係指藉由個案重要他人的觀察,評定個案注意力功能表現的評量工具。當需要評定注意力功能的對象是幼童或是嚴重的腦傷患者時,直接安排這些對象接受注意力測驗並不適當,尤其是當這些對象無法獨自完成注意力測驗的情況下,此時注意力評定量表或檢核表的存在就
顯得相當重要。
        由於注意力評定量表或檢核表的施測方式並非直接對受評者施測,因此選擇填答量表的對象就顯得相當重要,填答量表的對象若選擇錯誤,評量結果將產生極大誤差(Hale, How, Dewitt, & Coury, 2001)。因此當受評者的身分是學生時,最常被要求填答量表的對象是此受評者的老師或家長,所以常見的評定量表通常包含教師版本與家長版本,某些評定量表還包括額外的自評版本。一般而言,採用檢核表或評定量表所獲得之評定結果都須搭配其它類型的測量以作進一步的確認(Wilding, Munior, &Cornish, 2001)。

        注意力評定量表(檢核表)多以評量受試者的外在行為表現為主。行為評量表的優點是可以在短時間內收集到不同情境中不同資料提供者對兒童行為的看法,且評量表具備適當的信效度與常模,所得結果能夠與其他相同年齡者做比較(Power et al., 1998)。就使用資料提供者評估ADHD兒童的考量方面,由於ADHD 兒童的外化(externalizing)症狀是明顯可觀察,而且通常是因為症狀干擾到父母與教師時才會被進一步轉介,兒童本身卻不容易察覺自己的行為問題;因此,家長與教師被認為是理想的資料提供者(Collett, Ohan, & Myers, 2003)。在研究與臨床領域中,評估ADHD 症狀的評量表可區分為窄義(narrow-band)和廣義(broad-band)評量表,而兩種評量表中均包含了家長版與教師版。窄義評量表內容著重在ADHD 的主要症狀,目前的窄義評量表主要是依據DSM-IV 中ADHD 的18 項準則來編製(Collett et al., 2003),包括Conners 評量表(Conners Rating Scales, CRS; Conners, Sitarenios, Parker, & Epstein, 1998a, 1998b)、干擾行為評量表(Disruptive Behavior Rating Scale, DBRS; Barkley & Murphy,1998)、The Swanson, Nolan, and Pelham-IV(SNAP-IV; Swanson, 1992)及ADHD 評量表第四版(ADHD Rating Scale-IV; DuPaul, 1998)。廣義評量表,評量表廣泛地將兒童心理病理學上的重要疾患納入評量內容中,如焦慮、憂鬱、生理抱怨、強迫行為及社會適應等(Barkley, 1998),目前常見的廣義評量表包括兒童行為衡鑑系統(Behavioral Assessment System for Children, BASC; Thorpe, Kamphaus, & Reynolds, 2003)、兒童行為檢核表(Child Behavior Checklist, CBCL; Achenbach, 199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