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傷研究期
二十世紀初期,流行性感冒侵襲歐洲各國,生還者卻普遍產生腦炎的後遺症。腦炎所導致的神經功能失常會讓病患展現出類似ADHD的行為問題。
西元1947年,史特勞斯(Strauss)和萊帝恩(Lehtinen)基於腦炎所導致的行為問題,提出「腦傷兒童症候群」(brain-injured child syndrome)的概念,他們主張這些兒童之所以展現異常行為,主因是當大腦承受過多刺激時,腦部的損傷讓這些兒童無法有效地濾除外界刺激,因此累積的壓力透過行為(過動)表現出來。Strauss認為這類腦傷兒童通常有智能的缺損(Strauss & Lehtinen, 1947)。隨後,格賽爾(Gesell)和阿曼杜達(Amatrnda)進一步詮釋此類型的兒童腦傷,他們認為這些展現異常行為兒童的腦部損傷只是輕微的,而且並非所有「腦傷兒童症候群」的兒童均可在腦部找到生理損傷證據;因此,他們主張只要出現某些心理特徵就是腦傷的證明,並以「輕微腦傷」(minimal brain damage)患者來稱呼這些兒童(Strauss & Kephart, 1955)。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精神醫學會(APA)於1952年出版「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的第一個版本(DSM-I)。在此版本制定過程中,因為當代(約1950至1960年代)學者普遍認為腦部損傷(brain damage)是出現類似ADHD異常行為的合理解釋,所以DSM-I僅簡單描述「輕微腦傷」之特徵,並未深入探討ADHD問題。DSM-I所涵蓋的疾病中,亦只有「兒童/青少年調適反應」(Adjustment Reaction of Childhood/Adolescence)與兒童有關,沒有任何診斷與ADHD所顯現出的過動行為有關(Blashfield, 1998)。
代表性人物與重要事件
********1932年,德國醫生弗蘭茲‧克雷默(Franz Kramer)與漢斯‧波爾紐(Hans Pollnow)發表一種「嬰兒期的多動疾患」(hyperkinetic disease of infancy),他們形容這些兒童除了無法保持靜態姿勢,經常以沒有目的的方式持續進行肢體動作外,還容易興奮與分心,無法專注於執行的工作上。此種疾患也被稱之為「克雷默-波爾紐症候群」(Kramer-Pollnow syndrome)。
********1937年,中樞神經興奮劑-苯甲胺(Benzedrine)首度被使用來治療ADHD。查理斯.布萊德利(Charles Bradley)醫生主張ADHD是一種疾病,需要醫學治療;他認為當代盛行的道德論觀點(主張小孩子只要願意就會做該做的事,只要願意就可以克服病症)並無法管教行為過動的男孩,因此嘗試讓他們服用苯甲胺以減緩疾病引起的頭痛,布萊德利後來發現這些小孩不但不抗拒,還非常喜歡藥物的協助。他們甚至將苯甲胺稱之為「算數藥丸」(arithmetic pills),因為服了藥物就可以專心學習數學了。
********1947年,基於這些行為問題廣泛發生在腦炎病患,使得當時的研究者史特勞斯(Strauss)和萊帝恩(Lehtinen)正式提出「腦傷兒童症候群」(brain-injured child syndrome)的概念。他們發現這些兒童之所以展現出異常行為,主因是當大腦承受過多刺激時,腦傷讓這些兒童無法有效地濾除所有刺激而透過行為(過動)表現出來。Strauss認為這類腦傷兒童通常有智能的缺損(Strauss & Lehtinen, 1947)。
********1949年,格賽爾(Gesell)和阿曼杜達(Amatrnda)認為這些展現異常行為兒童的腦部損傷只是輕微的,因此以「輕微腦傷」(minimal brain damage)患者來稱呼這些兒童(Strauss & Kephart, 1955)。
********1952年,美國精神醫學會(APA)出版「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一個版本(DSM-I)。腦損傷兒童(brain-damaged children)是1950至1960年代普遍稱呼呈現ADHD行為表現的名稱,且認為呈現(不專心或過動)行為異常之兒童乃「輕微腦傷」(minimal brain damage)所致。DSM-I僅描述輕微腦傷之特徵,沒有任何診斷與過動有關(Blashfield, 1998)。
********1955年,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FDA)通過利他能(Ritalin)問市,允許被使用來治療ADHD的過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