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標準發展期

  嚴格來說,從1980年APA發表DSM-III後就已進入診斷標準發展期。雖然DSM-III所制定的診斷標準強調注意力缺陷問題,但此版本仍在亞型區分安插伴隨過動行為之亞型,因此雖然名稱(ADD)偏向注意力缺陷問題,但內容基本上可說已兼具兩大類的異常行為(不專注與衝動/過動)徵狀。在隨後發表的第三版修訂版(DSM-III-R)正式將此疾病名稱更正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ttention-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簡稱ADHD),此ADHD簡稱便一直被第四版(DSM-IV)、第四版修訂版(DSM-IV-TR)及第五版(DSM-V)所沿用,目前ADHD是最普遍用來說明這群在注意力、過動及易衝動上有缺陷個體之名稱。「診斷標準發展期」中每一個新版本的發表都代表著融入更多研究的發現並彙整成更成熟的ADHD觀點。疾病名稱在DSM-III後的改變不大,但其它的內容卻相對有顯著的更動;舉例來說,不同版本對亞型的定義差異相當大。基於ADHD的異質性(案例間彼此差異大)特徵,DSM-III開始就對ADHD區分亞型(目的在尋求特質相近的類型,希望透過亞型的區分強化診斷與治療之療效),經歷過幾次的修正,最新版本(DSM-V)基於亞型可能會隨著年齡增長或其他因素的改變而產生變動,因此將原本的亞型區分改以更具彈性的「表現」(presentation)代替。其它如疾病產生年齡、盛行率、性別比例與共病問題等議題,都隨著新版本的推出而展現對ADHD更精確的觀點。

代表性人物與重要事件

********1987年,APA發表DSM-III的修訂版(DSM-III-R)。此版本將疾病名稱改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ttention-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ADHD一詞便一直沿用至今。DSM-III-R重新強調上一版本(DSM-III)中被弱化的過動因素,主張ADHD病患是注意力缺陷、過動、衝動等行為特徵的混合(APA, 1987)。

********1992年,世界衛生組織(WHO)公布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本(ICD-10)。並區分成活動量與注意力障礙(disturbance of activity and

attention)、多動行為障礙(hyperkinetic conduct disorder)、其他多動症(other hyperkinetic disorders)與未分類多動症(hyperkinetic disorders, unspecified)等。

********1994年,APA出版「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在DSM-IV中,雖然此版本對「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的全名名稱略作修正(強調此疾患可能伴隨或無過動問題),但其簡稱ADHD仍受到沿用。此版本視ADHD是一種確診於嬰兒期、兒童期、或青春期的疾患,並依據(1)不專注徵狀與(2)過動/衝動徵狀將ADHD區分成三個亞型,分別是注意力不足型(predominantly inattentive type,簡稱ADHD-I)-強調注意力問題但過動/衝動問題不明顯、過動/衝動型(predominantly hyperactive-impulsive type,簡稱ADHD-H)-強調過動/衝動問題但注意力問題不明顯、混合型(combined type,簡稱ADHD-C)-同時呈現顯著的注意力與過動/衝動問題。其它此版本強調的重要診斷條件包括(1)ADHD徵狀會在7歲前就出現、(2)徵狀需造成社交、學習或就業的顯著障礙且在多重情境下(如:學校、工作或家裡)都會呈現與(3)須排除廣泛性發展障礙或其他精神疾患。

********2000年,APA出版DSM-IV之修訂版(DSM-IV-TR)。此次公布的版本,其修訂的目的是為了要和ICD-9的編碼系統接軌。在ADHD診斷方面,此版本幾乎保留所有上一版本(DSM-IV)對ADHD的定義與診斷條件。

********2003年,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通過思銳(atomoxetine)問市,這是第一種可有效提升孩子大腦中正腎上腺素與多巴胺的非中樞神經刺激劑,用來改善孩子的注意力及衝動控制能力。

********2013年,APA出版「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五版(DSM-IV)。此版本將ADHD改列為「神經發展疾患(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此改變不但證實ADHD 的確與大腦發展有關,且務實地反應「沒有任何精神疾病只專屬於青少年階段前」的觀點。此外,此版本取消原本以「亞型」(subtypes)區分類別的方式,而是以相對寬容的「表現」(presentations)來描述ADHD。其他顯著的改變還包括下列幾點:(1)症狀的初發年齡由7歲前放寬到12歲前、(2)容許與泛自閉症徵候群(ASD)共病、(3)將過動/衝動徵狀(HI symptoms)整合成9項(而非前一版本區分成過動6項及衝動3項)、(4)疾病嚴重度區分成輕度、中度與重度等三種程度、(5)強調ADHD不只兒童與青少年會罹患,成人也會罹患ADHD;成人(年滿17歲)ADHD的注意力缺陷與過動/衝動徵狀數目只要各五項(兒童或青少年需各自滿足六項)、(6)疾病編碼配合ICD-10格式(取代ICD-9)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