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動行為顯學期

        在腦傷論盛行幾十年後,學者們開始注意到這些被認為因腦部發炎或腦部受損而導致行為異常的兒童,許多被視為是腦傷病患的行為症狀只以病理現象呈現,無法透過科學方法找到客觀的腦部病變證據;為解決此項爭議,各國小兒神經病學專家於1962年齊聚在英國牛津開會討論,會議並達成共識,認為在ADHD病因尚未釐清之前,不應輕易就以腦部損傷(brain damage)病患論斷ADHD,並主張以「輕微腦功失調」(minimal brain dysfunction,簡稱MBD)代替「輕微腦傷」(minimal brain damage)(Barkley, 2002)。此外,同時期的美國學者亦分別提出以多動的(hyperkinesis)及過動(hyperactivity)觀點來詮釋ADHD的主要異常行為,例如美國心理學家梅耶.勞費爾(Maurice Laufer)以「多動衝動疾患」(hyperkinetic impulse disorder)描述ADHD兒童,她認為兒童的過動並非疾病或腦傷所造成,而是中樞神經發展遲緩所產生的症狀(Schrag & Divoky, 1975)。紐約大學教授史黛拉‧契斯(Stella Chess)則把過動(hyperactivity)和腦部損傷分開,並以「過動兒症候群」(hyperactive child syndrome)詮釋ADHD。她認為這些「過動兒症候群」兒童只是以高於正常兒童執行活動之速度從事日常生活工作,且主要病因是基因遺傳,而非腦部損傷所導致(Barkley, 1998)。這些美國學者所提出的見解,不只提醒醫療或教育工作者回歸重視疾病行為癥狀的現實面,同時也正式宣告腦傷論的式微。

  「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二版(DSM-Ⅱ)的發表則是此階段重要的里程碑,此版本引用美國學者所強調的過多「活動」(activity)做為界定ADHD之標準,將ADHD視為是一種「兒童期的過動反應異常」(hyperkinetic reaction of childhood disorder)。相較於前一版本(DSM-I)僅以腦傷問題解釋ADHD,DSM-II改以強調過多活動量的行為特徵的確向前邁了一大步(Blashfield, 1998)。這種以「過動反應」(hyperkinetic reaction)為主要詮釋ADHD的概念逐漸於1960至1970年代傳至歐洲,歐洲的心理學家並未如美國學者般完全捨棄腦傷論點,而是將過動行為與腦傷(如癲癇、智能障礙、頭部外傷或腦部感染)相聯結,把這些異常的過多動作反應視為是過度活動的極端狀態(屬於極度不正常的情況)。從此觀點診斷ADHD與美國學者及DSM診斷系統將過動視為是兒童行為困擾的常見型式並且與腦傷論脫鉤之概念有明顯差異。此也造成現今歐洲診斷系統-「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簡稱ICD)與美洲國家常採用之「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DSM)系統評量ADHD可能產生不一致結果的原因。

代表性人物與重要事件

********1957年,美國心理學家梅耶.勞費爾(Maurice Laufer)以「過動衝動疾患」(hyperkinetic impulse disorder)描述過動行為的兒童,勞費爾認為兒童的過動並非疾病或腦傷所造成,而是中樞神經發展遲緩所產生的症狀(Schrag & Divoky, 1975)。

********1960年,紐約大學教授史黛拉‧契斯(Stella Chess)把過動(hyperactivity)和腦部損傷分開,並稱這些行為異常兒童為「過動兒症候群」(hyperactive child syndrome)。她認為產生過動之原因是自然的生物學因素(基因遺傳),而非外在損傷所導致;而這些「過動兒症候群」兒童只是以高於正常兒童執行活動之速度從事日常生活工作(Barkley, 1998)。

********1962年,學者們觀察到ADHD的行為並非完全失能無法表現,而是缺乏效率,且這些被認為因腦部發炎或腦部受損的行為異常兒童,無法以科學方法在他們身上找到客觀的病理證據;因此,各國小兒神經病學專家在英國牛津開會討論,提出在本病病因尚未弄清之前,暫時以「輕微腦功失調」(minimal brain dysfunction,簡稱MBD)(Barkley, 2002)。當時不少醫生為了避免給人們一個「疾病」印象,常籠統地稱之為「多動兒童」。除了ADHD外,MBD 在當時成了許多情緒行為障礙及學習障礙的學術代名詞,雖然缺乏特定性,但MBD中樞神經系統損傷之概念對這些身心障礙兒童成因與定義卻有著深遠的影響。(註:此更正已代表學者普遍承認腦傷已非造成ADHD症狀的必要條件)

********1968年,APA發表「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二版(DSM-Ⅱ),此版本引用梅耶.勞費爾(Maurice Laufer)與史黛拉‧契斯(Stella Chess)等學者強調以「活動」(activity)做為界定ADHD之概念,將ADHD視為是一種「兒童期的過動反應異常」(hyperkinetic reaction of childhood disorder)。

********1960至1970年代以「過動反應」(hyperkinetic reaction)為主要詮釋ADHD的概念傳至歐洲,歐洲心理學家將過動反應視為是過度活動的極端狀態(屬極度不正常的情況),並且常與其它腦傷(如癲癇、智能障礙、頭部外傷或腦部感染)相聯結。此認知與美國學者(梅耶.勞費爾、史黛拉‧契斯)及DSM診斷系統將過動視為是兒童行為困擾的常見型式,且不常與腦傷相連結之概念有明顯差異。此也造成未來歐洲診斷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簡稱ICD)與美國(DSM)評量ADHD標準不盡相同的原因。

********1970年代早期,ADHD由「多動症」(hyperkinesis)(源自拉丁文的superactive)被更正為「過動」(hyperactivity),雖然字義上同屬過動,但學者認為過多的多餘活動(hyper-activity)更為貼切ADHD的行為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