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標準

        ADHD是一種異質性且會伴隨多元症狀的疾病,因此必須透過多重角度採用不種的方式檢視並釐清個案問題,才能設計出真正適合患者的治療方式。診斷的目的不只是為了確定ADHD的症狀,同時也具有計劃治療方案的功能。如果可以正確的被診斷,ADHD 疾患多年來承受的負面情緒與形象將會被瓦解,將有助於ADHD 疾患以及周遭他人對其的了解,更能以同理心面對患者的問題,並提供協助。

  台灣與美國醫學界採用之「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DSM)診斷系統與歐洲國家普遍採用之「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簡稱ICD)診斷系統皆為國際醫學界通用的診斷標準,由於兩者在定義內容上略有不同,且以往的編碼系統也不相同,因此常造成實務工作者困擾。DSM第五版(DSM-5)已就編碼方式與ICD-10的編碼系統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