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HD診斷標準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
診斷標準 A. 不專注/過動-衝動行為徵狀: 1.不專注(Inattention)徵狀 下列九項不專注徵狀中須至少出現六項,且持續六個月以上。這些徵狀必須是考量發展層級下所呈現出的不適當表現,且同時對社交或學業/職業活動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註:十七歲(含)以上之青年或成年人,則須至少符合五項徵狀。] (1). 經常無法關注細節或對學校功課、工作或其它活動中粗心犯錯。 (2). 經常無法持續地專注在從事之任務或遊戲活動。 (3). 經常有聽而不聞的現象。(即使直接面對面交談,也會顯現不專注聆聽的樣子) (4). 常常無法聽從指示,因而無法完成學校功課、雜務或任內該完成的責任。(例如:工 作後迅速失焦或分心) (5). 對組織任務或活動有困難。 (6). 常常逃避、厭惡或是抗拒從事須長期持續專注的工作。(例如:學校功課或家庭作業) (7). 經常遺失工作或活動的必要物品。(例如:學用品、鉛筆、課本、工具、皮夾、鑰匙、 書面報告、眼鏡、手機等) (8). 經常容易因外界刺激而分心。 (9). 容易忘記該做的例行公事。(例如:經常忘記定鬧鐘、餵食寵物或是期的約會) 2.過動及衝動(Hyperactivity and Impulsivity)徵狀 下列九項過動及衝動徵狀中至少出現六項,且持續六個月以上。這些徵狀必須是考量發展層級下所呈現出的不適當表現,且同時對社交或學業/職業活動產生直接的負面影響。[註:十七歲(含)以上之青年或成年人,則須至少符合五項徵狀。] (1). 經常坐立不安,不是手腳動來動去,就是身體在座位上不停扭動。 (2). 經常在需要保持坐在位子上的情形下離開座位。 (3). 經常在不適當的情境下過度跑來跑去或爬上爬下。(青年或成年人則可能會自我克制, 但卻感到焦躁不安) (4). 經常不能安靜的玩或從事靜態的休閒活動。 (5). 經常蓄勢待發般的參與活動,彷彿裝上馬達一般停不下來。 (6). 經常多話。 (7). 經常在問題還沒說完前,就急著要把答案講出來。 (8). 經常對需輪流等待的活動或遊戲感到困擾。 (9). 常常打斷或干擾他人。(例如:擅自插入別人的對話或遊戲)。 再者,下面的條件也必須符合: B. 某些注意力不足或過動―衝動徵狀會在十二歲之前就顯現。 C. 某些徵狀會發生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情境。(例如:在家裡、學校、或工作場所等不同地 點之情境,跟朋友或親人等不同對象之情境,或是在其它的活動情境等) D. 須有明確的證據顯示這些徵狀會干擾社交、學業或是職業功能,抑或是降低這些功能的 品質。 E. 須排除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疾患;同時也不符合其它心理疾病(例如:情感性疾患、 焦慮症、解離症或人格違常)之診斷。 |
資料來源: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 (2013).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V (5th ed.) : 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 (pp.59-60). Washington, DC: Auth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