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5 Vs ICD-10
相似觀點
兩種診斷皆認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顯著的障礙有下列幾項:(1)注意力缺陷與過動的現象是應出現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情境;(2)都強調呈現程度不一的注意力缺陷,導致做事情無法持續專注、容易受到干擾而分心、且經常半途而廢;(3)可能會伴隨過動與衝動行為,導致做事常無法保持冷靜、經常出現多餘的肢體動作、與容易顯現急迫與焦躁心態等;(4)都強調病徵出現時間需持續六個月以上;(5)均強調排需除其它精神疾患所致。
相異觀點
一般認定DSM系統傾向以較彈性的方式定義ADHD;ICD診斷系統則看法較嚴謹,且認為「多動疾患」(Hyperkinetic disorders)是一種與極端且過度活動有關之疾患,不只相當少見且經常伴隨像癲癇等明顯腦傷的症狀[註:依據ICD-10(1990)的估計,「多動疾患」的盛行率為1-2%,男、女性別發生比率為3~5:1]。兩種系統對ADHD診斷的相異處還包括:(1)ICD-10採用「多動疾患」(Hyperkinetic disorders)為疾病名稱,而不使用ADD或ADHD;(2)ICD-10的評估要求彙整不同角色的評估觀點,強調跨情評量的重要性(包括採用家長與教師評定量表);(3)ICD-10主張ADHD兒童的症候群必須在6歲以前顯現(DSM-5則已彈性調整至12歲前);(4)ICD-10主張劃定智商標準(智商必須為50以上才能被診斷為「多動疾患」)(DSM-5則沒有劃定智商標準)。這些診斷觀點上的差異,造成兩大診斷系統產生不一致的盛行率調查結果、診斷標準訂定與治療方法運用等。然而,即使兩種診斷系統的現行版本(DSM-5與ICD-10)仍存在差異,但彼此透過版本的更新而逐漸整合的趨勢是不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