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perkinetic disorders(多動疾患)

「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第10版(ICD-10)診斷標準

F90. 「多動疾患」(Hyperkinetic disorders)

  1. 對其年齡和發展階段而言,在「家裡」表現不正常的注意力和活動,以在下列注意力問題出現至少三項為證:

  (1)在自發性的活動持續短暫的注意力。

(2)經常未完成所進行的活動。

(3)過動頻繁的在各項活動中換來換去。 

(4)對大人所要求的任務缺乏適當的持續。

(5)學習時(如:寫功課時、閱讀作業)不適當的表現高度分心。

(6)持續不停的動作(如:跑、跳等)。

(7)在自發性的活動中出現顯著過度的躁動和蠕動。

(8)在應有相關技能表現的活動中(如:用餐、旅遊、訪視、上教堂等)出現顯著的過動。

(9)當被要求坐好時,無法坐在位置上。

  1. 對其年齡和發展階段而言,在「學校」或「托兒所」表現不正常的注意力和活動,以在下列注意力問題出現至少兩項為證:

(1)在功課或工作上缺乏適當的持續。

(2)不適當的高度分心,如經常被外在刺激干擾。

(3)當可以選擇活動時,過度頻繁的在各項活動中換來換去。

(4)在遊戲活動中表現過度短暫的持續。

以及在下列活動的問題出現至少兩項:

(5)在學校出現持續不停的動作(如:跑、跳等)。

(6)在結構性的活動中出現顯著過度的躁動和蠕動。

(7)在活動中過度表現不專注於活動中。

(8)當被要求坐好時,經常不適當的離席。

  1. 直接觀察到的注意力和活動的情形必須對兒童的年齡或發展階段而言是過度,或可以下列資料為證:

(1)直接以上述1或2的標準觀察,即不能只根據家長或教師的報告。

(2)在家庭或學校外的情境(如:診所、實驗室)觀察動作活動力、不專注力或缺乏持續

力等。

(3)在注意力的心理測驗的表現有顯著的缺陷。

  1. 未符合普遍性發展障礙、躁症、憂鬱或焦慮性疾患。
  2. 在六歲以前出現症狀。
  3. 症狀出現6個月以上。
  4. 智商50以上。

資料修改自:胡海國、林信男(譯)(1996)。ICD-10精神與行為障礙之分類:臨床描述與指引。臺北: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