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體為基論 Vs 空間為基論
當外界眾多刺激進入視覺感官後,選擇注意力的選取原則是什麼也引起近代心理學家的論辯。所以選擇性注意力的另一個議題是選擇的目標為何?是選擇注意物體(物體為基論)還是選擇注意特定空間(空間為基論)?針對此議題,目前學者的看法主要區分為兩大派別。其中一派學者主張「空間為基論」,這些學者認為注意力在開始作用時,是以外界空間的特定範圍來對刺激作取捨,在此範圍內的刺激可以受到注意並處理,而在此空間範圍外的刺激則會被忽略。因為認同空間為基的概念,此派別學者將注意力比擬成聚光燈(spotlight)或是相機的變焦鏡頭(zoom-lens),因此只要是被聚光燈或相機鏡頭鎖定的空間就能予以注意,而在照射的光束或鏡頭以外的空間就不會被留意。提出聚光燈概念的Posner引用聚光燈模式(the attentional spotlight model)說明外界刺激只要落入此聚光燈所照射的空間範圍裡,就會接受到較為精細的處理(Posner, 1980)。Posner後續更進一步的將此聚光燈投注注意力的過程以脫離(disengage)、移動(movement)與入位(engage)等三種程序來詮釋,此即為「注意力網路模式」的基本雛型。此外,Eriksen與James於1986年所提出之變焦鏡頭模式(a zoom-lens model)則更進一步主張注意的空間可以隨著作業要求而增加或減少,如同相機的邊焦鏡頭般的自主性調整。不論是聚光燈或變焦鏡頭模式,都強調注意空間範圍外的刺激會被忽略(Eriksen & James,1986;LaBerge & Brown,1989;Posner et al.,1980;Treisman, 1993;Treisman & Gelade,1980)。
「物體為基」觀點主要以完形心理學為核心概念,特別強調完形心理學派主張只要外界刺激具備其中一項類聚定律(主要是指具體內容是否具有連續性、鄰近性、相似性或閉合性等知覺類聚來界定物體),這些刺激就會被視為同一物體的概念。主張「物體為基」的學者則認為注意力是以外界物體本身作為特定範圍來做取捨的工作,其基本假定包括:(1)視覺系統在「前注意階段」就會對外界視覺刺激做初步的類聚分析與處理(Desimone & Duncan, 1995;Duncan, 1984;Duncan, Humphreys & Ward,1997;Kahneman & Henik, 1977;Neisser,1967)、(2)注意力就會從這些類聚過後的各物體做選擇,或是將主體從背景中區隔開來(Kahneman & Henik, 1977;Neisser, 1967)。雖然學者普遍認同第二個假定,但並非所有學者都同意視覺系統在「前注意階段」就執行選取的工作,尤其前注意力階段的定義為何仍有許多爭議,且視覺系統在前注意階段究竟做了什麼處理,目前也僅止於推論,因此仍有許多尚待釐清的部分需要更多探究。
其實不管是主張「空間為基」或「物體為基」論點,其實都在試著詮釋注意力的選擇機制,目前的主流論述認為這兩種論點絕非可以截然二分或獨立存在,彼此除了都有各自需解決的困境外,也彼此存在複雜的交互關係。對於空間為基理論而言,最重要需解決的問題在於:空間因素是否是注意力對外界刺激選擇時的必要條件。而對物體為基理論而言,必須釐清的問題應是:是否存在某一種類具律則會凌駕其他的類聚律則,這將影響何種因素下容易被視為同一物體。至於為何說兩種論點存在複雜的交互關係,因為既然兩種論點都有其尚待克服的盲點,因此已有學者開始嘗試統合兩種論述以企圖整合出一個更完整、精密的理論架構來解釋不同的現象。Vecera 和Farah(1994)的主張就試圖結合「空間為基」與「物體為基」論點來詮釋注意力的選擇機制,她們認為偵測作業會偏好空間為基,辨識作業則會偏好物體為基。通常來說,偵測作業比辨識作業簡單,故可能屬早期選擇,因而偏好空間為基。
這個論述暗示著決定注意力採何種選擇機制的關鍵,可能與作業難度有關。統種相關學者的論述,目前較佳詮釋注意力選擇機制的解釋與作業難易度有關;若作業愈簡單,就愈不需要視覺皮質後期階段處理,只需在前期階段時就可完成,因此注意力就傾向空間為基(負責偵測功能);但當作業愈困難,注意力就愈可能偏好物體為基(辨識功能)。此外,當目標是尋找刺激在何處時,大腦的何處路徑就比較容易被激發,此時注意力的選擇機制就傾向以空間為基,但如果行為的目標是辨別物體,大腦所激發之處就在何物路徑,故注意力較傾向物體為基。